岗位设置与聘用指导意见
2014-10-25 10:55  

滨州医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做好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根据原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7〕28号),原山东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鲁人发〔2007〕7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学校宏观管理,部门、院(系)组织实施;

(二)核编定岗、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三)公开平等、竞聘择优;

(四)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五)有利于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有利于教职工自身发展,维护教职工根本利益;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等3种类别。

(一)专业技术岗位的名称与等级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中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高校教师岗位。

1. 高校教师岗位:岗位级别分为12个等级,分别对应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

2.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辅助系列主要包括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出版、会计、审计、卫生技术、小学教师等系列,岗位级别分为10个等级,分别对应正高级四级岗位、副高级一级岗位、副高级二级岗位、副高级三级岗位、中级一级岗位、中级二级岗位、中级三级岗位、初级一级岗位、初级二级岗位、员级岗位。

(二)管理岗位的名称与等级

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任命的职务名称,管理岗位级别分为10个等级,我校管理岗位无一、二级岗位,实际只有三至十级8个等级,分别对应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名称与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

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岗位级别分为5个等级,依次分别对应一级工勤技能岗位、二级工勤技能岗位、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四级工勤技能岗位、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不分等级。

(四)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指学校为引进、聘请的高水平专家而设立的岗位,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等级。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完成工作任务后,特设岗位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岗位总量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总体结构比例。专业技术岗位数按岗位总量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0%设置,其中教师岗位数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数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位数按现有人员数设置。

四、岗位级别结构比例

(一)高校教师岗位

根据上级规定,高校教师岗位等级结构总体控制目标为:教授占9%,其中教授三级岗位占4%,教授四级岗位占5%;副教授占31%,其中副教授一级岗位占6%,副教授二级岗位占12%,副教授三级岗位占13%;讲师占40%,其中讲师一级岗位占12%,讲师二级岗位占16%,讲师三级岗位占12%;助教占20%,其中助教一级岗位占10%,助教二级岗位占10%。

调控方式:学校制定政策,院(系)负责在本院(系)范围内调控。

(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我校辅助系列岗位等级结构总体控制目标为:正高级占3%,均为四级岗位;副高级占28%,其中副高级一级岗位占5%,副高级二级岗位占11%,副高级三级岗位占12%;中级占55%,其中中级一级岗位占16%,中级二级岗位占22%,中级三级岗位占17%;初级占14%,其中初级一级岗位占7%,初级二级岗位占7%。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岗的专业技术系列为:图书资料、档案、卫生技术、出版、工程技术、会计、审计、实验技术、小学教师等9个系列。

调控方式:学校负责调控,在全校范围内调控。

(三)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根据省编办、省委组织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需要设置,不超过全校岗位总量的20%。

(四)工勤技能岗位

设置技术工三至五级岗位,结合省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技术工岗位结构比例全校控制目标为:三至五级岗位分别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40%、35%。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普通工岗位。

五、任职条件与岗位职责

(一)基本任职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热爱高等教育事业。

2. 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 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任职资格、业务知识、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意识。

4. 上一聘期届满考核合格。

(二)具体任职条件

各级各类岗位具体任职条件由各院(系)及相关部门、单位自行制定。

(三)岗位职责

1. 学校制定《高校教师岗位聘用年度教学科研工作量指导标准》(详见附件),院(系)在确定教师岗位职责中教学科研工作量要求时,总量不得低于学校指导标准,总量中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的具体分配由院(系)自主掌握。

承担公共课教学任务的教研室缺编数额超过核定编制10%的,在缺编数额未控制在10%以内之前,按人均教学工作量380学时左右确定,同时对科研工作量不再做出要求。

具有临床医疗任务的临床教师,教学科研工作量标准由所在院(系)自行确定,不受学校指导标准限制。

2. 高校教师各级岗位职责中应对教学效果、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以及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研建设、课程建设、教研室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明确的职责要求。

3.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中科研工作量聘期完成最低要求为,正高四级岗位240分,副高一级、二级、三级级岗位分别为200、160、120分,中级、初级各岗位科研工作量不作要求。

4. 各级各类岗位职责其它内容由各院(系)及相关部门、单位自行制定。

六、聘用程序

(一)动员部署。

(二)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各院(系)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审批相关部门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学校五、六级管理岗位和部门、单位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另行组织安排。

(三)公布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并由各院(系)及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四)各院(系)及相关部门根据聘用程序提出各级各类岗位拟聘人选,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将岗位聘用结果报校党委批准。

(五)公示拟聘结果。公示期内,受理投诉和个人申诉,必要时,应进行复议。

(六)岗位拟聘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七)学校与管理五、六级岗位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学校授权部门、院(系)与其他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学校行文公布聘用结果。

七、管理与考核

(一)聘期

1. 学校各类各级岗位聘用期限实行分类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一般为4年,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聘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2. 新进校人员、聘期内岗位或等级有变动人员的聘期,从变动之日起至所聘等级规定聘用周期结束之日止。

3. 本次聘任沿用《滨州医学院关于公布2011年岗位聘用结果的通知》(滨医行发〔2012〕84号)的聘用结果,即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期为4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管理岗位聘期及时间按照干部任命、聘任有关文件执行。

(二)考核

1. 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2. 考核工作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进展或绩效情况。聘期考核主要考核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情况。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4个等级。年度考核结果记入档案,作为奖惩、工资晋升和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等2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考核内容以聘用合同所列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结合本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全面考核受聘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3. 考核按规定程序由院(系)、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教授二级岗位的考核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聘用合同由学校考核;五、六级管理岗位任期届满考核由学校负责;其他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七级及以下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任期届满考核由院(系)、部门、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学校备案。

4.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本人如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八、相关政策

(一)因临近退休年龄不到一个聘期的,不参加竞聘,由学校直接聘用至相应岗位,享受相应待遇,不占岗位数额。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聘期终止,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本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原则上不超编设岗,确因工作需要,教师岗位可适当超编设置,但不得超过核定编制的10%。因学科建设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不受岗位数量限制。学校内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占院(系)岗位职数,享受内聘岗位相应待遇。

(三)聘用范围为我校在编在岗人员。在直属附属医院工作的学校编制人员,在所在医院参加岗位竞聘和任期届满考核。在学校工作的直属附属医院编制人员,在现工作部门参加岗位竞聘和任期届满考核。专职辅导员按教师岗位聘用,在所属部门、院(系)参加竞聘。

(四)本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对高校教师岗位受聘人员考核时,其科研工作量和教学工作可相互顶替,具体标准由各院(系)自行掌握。

(五)转岗人员须按规定提出转岗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按规定办理转岗手续。转岗后到所在部门、院(系)参加竞聘,按照所聘岗位进行管理、考核,执行相应岗位工资、津贴等待遇。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转管理岗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聘用程序办理。

(六)学校鼓励管理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兼做教学、科研工作,发放兼职津贴。管理人员兼职教学工作的,不超过60标准学时的部分按实际工作量发放教学津贴,超过60标准学时的部分不发放教学津贴,开设任意选修课的不受此标准限制。管理人员兼职教学工作津贴,自授课院(系)津贴总额中支付;管理人员兼做科研工作产生的工作量津贴,由学校核发。

(七)专业技术兼职管理人员,岗位目标中的教学工作量缩减2/3。

(八)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申报条件可竞聘本职务层次内任意一级岗位,但不允许跨层次竞聘。

(九)任职条件中的科研成果、奖励等须以滨州医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做博士后研究、攻读学位期间或调入我校前的成果与奖励除外。

(十)对聘期内晋升更高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相应级别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学校定期组织开展增聘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后一般聘用到同一层次最低等级。其他岗位在有空缺的情况下,学校根据岗位聘用实施办法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出现失职、渎职或重大工作失误,或给学校的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人员,视其情节可解聘或变更其现有岗位。

(十二)经学校批准出国(境)、进修、攻读学位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参加学校岗位聘用。逾期不归者不再保留其岗位。

(十三)高校教师聘用初级岗位达6年以上、中级岗位达9年以上(公共课教师12年以上)仍不能晋升高一级岗位,不再续聘高校教师岗位;硕士研究生参加工作后6年内未能晋升中级岗位、博士研究生参加工作后6年内未能晋升副高级岗位,不再续聘高校教师岗位;符合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的可申请竞聘非高校教师岗位或调离学校。

九、附则

(一)本办法所涉及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相关内容,分别依据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和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二)本指导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由学校另行研究决定。

(三)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此文件不符者,以此文件为准。

附件:高校教师岗位聘用年度教学科研工作量指导标准

附件

高校教师岗位聘用

年度教学科研工作量指导标准

课程类型

岗位

公共课、基础课

专业课

合计

教学

科研

合计

教学

科研

教授二级岗位

400

100

300

400

100

300

教授三级岗位

400

230

170

400

180

220

教授四级岗位

400

250

150

400

190

210

副教授一级岗位

380

250

130

380

210

170

副教授二级岗位

380

270

110

380

220

160

副教授三级岗位

380

290

90

380

230

150

讲师一级岗位

320

260

60

320

230

90

讲师二级岗位

320

270

50

320

240

80

讲师三级岗位

320

280

40

320

250

70

助教一级岗位

150

130

20

150

130

20

助教二级岗位

150

130

20

150

130

20

关闭窗口
{主页|收藏}

Copyright © 2006 滨州医学院新闻网
程序设计&技术支持:新闻中心
鲁ICP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