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5-07-10 08:51  

滨州医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滨医行发〔2014〕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的管理,建立良好学风,提高学位论文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论文包括所有向我校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及申请者为获得学位而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要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要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五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主要包括:

1. 将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据为己有;

2. 将他人的学术观点作为学位论文的核心或主要观点;

3. 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学位论文的主要或实质内容;

4. 大量复制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内容而不说明其来源。

(四)伪造数据,包括伪造或篡改调查数据、实验数据、实验材料、实验结果或研究成果;伪造文献资料、注释等。

(五)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机构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机构。研究生处负责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教务处负责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可认为涉嫌学位论文作假,由认定机构启动认定及处理程序:

(一)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检测,发现文字复制比例较高,硕士学位论文中文字复制比例达到15%及以上篇幅,学士学位论文中文字复制比例达到30%及以上篇幅。

(二)论文评阅专家发现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三)答辩委员会发现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四)学校或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查中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五)被举报存在或怀疑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八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程序

认定机构在确定启动认定及处理程序后,应书面通知相应院(系)。

相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成立不少于3名专家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认定。调查小组可邀请校外专家参加,利益相关人员进行回避。调查小组可根据情况要求当事人、举报者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调查结束后,形成全体专家签字的书面调查报告,对是否存在作假行为有明确意见。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认定结论提出处理建议。在正式做出处理建议前,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接到认定机构调查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书面报相应认定机构。

第九条 相应认定机构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或聘请校外专家对有关事实进行进一步认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批,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举报受理和调查的组织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员被认定为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此次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学位人员被认定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在读本科生、研究生被认定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还需根据学籍和学术纪律的相关规定进行违纪处理。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员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指导教师承担相应责任。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一次被认定有作假行为的,暂停其两年研究生招生(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资格。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累计两次及以上被认定有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研究生招生(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资格。同时,学校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解除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本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 对学位论文作假者的处理决定书由各院(系)负责送交当事人本人,为在职人员的,还要通报其所在单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对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在处理结束30天内,书面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网上撤销,同时抄报山东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院(系)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次给予该院(系)通报批评、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招生,直至取消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停止研究生招生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认定机构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进行复核,复核结论为校内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 参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的相关人员要对作假嫌疑行为的有关内容、调查过程和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作假行为未认定前,不得私自传播、散布,以保证当事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滨州医学院

                                                                  2014年3月26日

关闭窗口
{主页|收藏}

Copyright © 2006 滨州医学院新闻网
程序设计&技术支持:新闻中心
鲁ICP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