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
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滨州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4-11-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委员会组织和行为,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滨州医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与咨询机构。在学术委员会主任领导下,负责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审议、学术决策和学风维护等工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倡导学术自由和学术创新。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各分会构成。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药学与中西医、人文社会科学与管理学等5个分会。

基础医学分会以基础学院为主组成,临床医学分会以临床医学院、护理学院、各附属医院为主组成;口腔医学分会以口腔医学院为主组成;药学与中西医结合分会以药学院、中西医结合学院为主组成;人文社会科学与管理学分会以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卫生管理学院、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为主组成。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委员21~25人,由校学术委员会各分会推选产生,校长根据学术工作需要可以从校内各学科权威学者中直接聘任委员。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分会一般由7~13人组成,原则上由本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共同推荐产生候选人,并采取不低于25%的差额选举产生。

各分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由本分会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中担任党政职务的教授原则上不超过1人。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并对学校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教学科研卓有成就的教授或相应职称人员组成。

第八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进行届中调整。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分会,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其章程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受校长委托审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科技工作规划,讨论学校科技工作的重要决策,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对科技项目、成果等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二条 参与职称评审、技术岗位聘任等工作中涉及的学术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指导、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对学校及所在单位科技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分会负责本单位及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学术评议和审议等工作。

第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长批准。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全体会议每学期召开2-3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各分会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分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