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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09

滨 州 医 学 院

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滨医行发〔2014〕1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育教学,充分发挥实践基地在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需求,鼓励行业、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构建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精神,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提高专业实践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实践基地是指为以全日制为主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活动所提供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场所。

第四条 实践基地由学校或院(系)与校外单位合作建立。学校按照“分层布局、全面覆盖,择优资助、激励实效”的思路推进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各专业学位实践基地建设应遵循“按需设立、基础扎实,互利合作、讲求实效,责权明确、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五条 实践基地分为校、院(系)两级。

院级实践基地由各培养单位设立,命名为“滨州医学院XX院(系)XX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每个招生专业(培养领域)原则上至少应设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院级基地。

校级实践基地在院级实践基地中择优遴选产生,按专业学位类别或培养领域设立,命名为“滨州医院XX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校级实践基地实行动态发展、按需调整。

第六条 实践基地的依托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党政部门,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的主要业务能满足相关类别或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和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在区域内具有行业代表性,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培养研究生和拓展合作范围的潜力。

(二)有一批素质高、数量足和责任心强的实践指导教师。

(三)具备研究生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能满足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学习的需要,具备相关专业项目、科研课题或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条件,能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指导研究生。

(四)依托单位重视并安排人力、物力配合研究生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能安排专人负责(或配合)对参加实践研究生进行管理、督促和接待等工作,并提供研究生完成项目必需的工具、资料及人员协助和指导。

第七条 除具备第六条规定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遴选成为校级实践基地时优先考虑:

(一)友好单位或校企合作单位;

(二)已与我校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单位;

(三)可长期为我校研究生提供优质就业岗位的单位。

第八条 院级专业实践基地的设立、建设与管理,由各院(系)按照以上基本要求和专业特点自主进行,研究生处予以指导。协议等材料报研究生处批准、备案。

第九条 校级专业实践基地按以下程序遴选设立:

(一)院(系)申请学位培养单位按照当年研究生处申报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优势和特色,以及与有关依托单位开展科研项目、人才培养合作的工作基础,填报《滨州医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就项目建设内容、已有基础、预期目标和标志性成果进行论证。申报书应附已有工作基础的证明材料。

(二)草拟协议。专业学位培养单位与依托单位进行初步协商与沟通,按照研究生处提供的协议书模版草拟意向协议。协议期一般为3~5年。

(三)论证考察。研究生处对院(系)申请进行审核论证,必要时组织到拟设实践基地的单位进行必要的考察和进一步磋商。

(四)签订协议。研究生处根据审核论证情况、实地考察和磋商结果拟定正式协议及其相关附件,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正式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签定合作协议书。

第三章 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实践基地应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健全的规章制度,规范的日常管理,完善的档案资料,明确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 实践基地应建立双导师制。校内外导师共同负责对研究生的指导和管理。校内导师定期到实践基地指导学生。

第十二条 实践基地按时向学校通报实践基地建设情况和学生实践情况。

第十三条 在专业实践基地开展相关教学、科研和实习活动,要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形象,不得以基地名义从事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内容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 实践基地因故无法继续正常运行,应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并报学校。

第十五条 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指标的分配与专业实践基地的设立、管理及运行绩效挂钩。因无实质运作、存在严重问题等情形的,取消其校级专业实践基地资格并核减招生指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院(系)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滨州医学院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