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临床泰山学者”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2015-07-09 09:48  

滨州医学院“临床泰山学者”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滨医行发〔2015〕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各直属附属医院相关学科岗位建设,充分发挥“临床泰山学者”在附属医院临床技能、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中的带动作用,提高附属医院医疗质量和科研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滨州医学院“泰山学者”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滨医发〔201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第三条 “临床泰山学者”岗位建设工作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泰山学者”岗位建设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临床泰山学者”岗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临床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的选聘

第四条 选聘方式:“临床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选聘,坚持柔性引进原则,着重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每年在岗工作3个月以上。

第五条 “临床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一般为申报山东省“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候选人,原则上参加过现场答辩,附属医院认为在医院发展建设中确实需要的,可以聘为我校“临床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一般应满足“泰山学者”的选聘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

(二)学术造诣深,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职称,主持过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或重大建设工程,在科学研究、临床医疗、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较强的临床实践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对本学科、专业领域工作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能够提升医院临床技能和科学研究水平。

(四)身体健康,一般不超过55周岁,能够在一线从事临床、科研、教学等工作,具有指导、培养高水平创新团队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临床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选聘程序:

附属医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自行审核确定人选,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报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岗位目标任务

第七条 附属医院和特聘专家(教授)根据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制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临床、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第八条 特聘专家(教授)在聘期内应完成不低于“泰山学者”的目标任务,由附属医院和专家本人协商制定,内容应包括临床实践、科学研究、技术支持、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搭建起高水平科学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国内外学术交流的平台。

第九条 充分发挥对外学术合作交流窗口作用,积极开展本学科与国内外高校及科研院所的高水平专家、重点学科间的合作与交流,组织3次以上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国际学术活动,成为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第十条 加强临床研究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工作,提高科学技术对社会的贡献率;聘期内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一条 附属医院每年给予每位兼职选聘的“临床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10万元岗位津贴。根据医院实际情况酌情为“临床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解决住房问题。

对于聘期内入选省“泰山学者”的人选,自“泰山学者”聘期开始,按照山东省相关政策兑现待遇,本协议内待遇自然中止。

第十二条 附属医院5年间为兼职选聘的“临床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岗位提供100万元建设经费。每年为每位”临床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所带科研团队提供5万元的岗位津贴配套经费,每年为每位特聘专家(教授)提供15万元科研配套经费。

对于聘期内入选省“泰山学者”的人选,自“泰山学者”聘期开始,按照省相关政策兑现待遇,本协议内待遇自然中止,岗位建设经费不重复投入。

第十三条 附属医院为每个”临床泰山学者”岗位聘任4-6名有发展潜力的学术骨干,组成结构合理、水平较高的学术团队,协助”临床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工作。团队骨干的选聘要充分尊重”临床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意见。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合同管理

(一)附属医院与“临床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报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学术骨干的聘任合同由“临床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与学术骨干签订,规定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报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定期考核

由附属医院参照学校《滨州医学院高层次人才考核暂行办法》对“临床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和“临床泰山学者”岗位团队成员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退出机制

对于聘任后超过3个月不到岗工作的、到岗工作后本人表示不再担任的、附属医院考核并经学术机构认定不能胜任的,或学校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等,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取消称号,停止享受相关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滨州医学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滨州医学院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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