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高层次人才考核暂行办法 滨医行发〔2015〕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人才引进后的评价与考核体系,切实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使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为高层次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人才资源使用效益,根据《滨州医学院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滨医行发〔2014〕4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运用量化指标和定性评价标准,对高层次人才履行职责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指按照学校人才引进有关政策界定的各类享受相关待遇的教学科研、管理人员等。学校界定的第四层次人才和博士人员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考核,管理人员的考核以组织部为主实施。对高层次人才有特别约定的,将约定内容纳入考核范围。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高层次人才的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同行专家评委库,成员主要由省内外知名同行专家、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及各学科三级以上教授组成。 第五条 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工作目标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聘期考核分为期中考核和期满考核,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所在单位分别负责。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在聘期内实行目标管理。学校依据与高层次人才签订的工作协议,主要考核高层次人才的岗位合约履职、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情况以及在岗工作时间等。 第七条 年度考核由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负责,于聘期内每年末进行,纳入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体系,主要考核到岗时间和工作进展情况,由高层次人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所在单位结合工作协议中约定的职责和任务,组织单位考核小组对高层次人才进行评议并提出考核结果,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聘期考核主要考核师德师风、创新质量、服务贡献和队伍建设等方面。 1. 聘期期中考核 根据工作协议执行年度,在聘期中段对高层次人才进行期中考核,重点考核高层次人才发挥作用情况,听取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和建议。 高层次人才提交《滨州医学院高层次人才聘期期中考核登记表》,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专家组,对高层次人才的科研工作、教学水平、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及在学科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进行评议,高层次人才须做工作进展报告并进行现场答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2. 聘期期满考核 在聘期期满前2个月,高层次人才填写《滨州医学院高层次人才聘期期满考核登记表》,提交所在单位审核。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考核组对高层次人才进行评议,高层次人才须做工作进展报告并进行现场答辩。考核专家对照工作协议、《滨州医学院高层次人才期满考核登记表》及所在单位意见,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九条 为创新人才管理模式,完善人才工作体系,在条件相对成熟的单位可申请实行团队考核。团队考核的对象为学校重点科研平台的学科带头人及其科研团队,考核的内容为:团队目标完成、团队研究成果、团队梯队建设及可持续发展能力(包括团队的状态、氛围、在岗工作时间等)等情况。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者,继续执行工作协议,全额发放协议规定的薪酬或校内津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发放协议薪酬的80%或扣发业绩津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发放协议薪酬的50%或扣发校内津贴。聘期考核合格后再行补发。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层次人才内聘专业技术职务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聘期期中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者,继续执行工作协议;考核为“不合格”者,学校责令其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及今后具体改进措施和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聘期期满考核结果为“优秀”者,上调10%发放本年度协议薪酬或业绩津贴,由聘任三方协商优先续聘;考核结果为“良好”或“合格”者,全额发放协议薪酬或校内津贴,并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所在单位意见决定是否继续聘任;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经所在单位确认,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学校研究,予以低聘或解聘。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如在聘期内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工作协议,需提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定同意,方可辞聘,并根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在聘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有违反学术道德或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可解除聘任协议,并按协议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决定。 滨州医学院 2015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