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
留学生管理规定
滨州医学院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12-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外国留学生的教育与管理,提高外国留学生培养质量,提升学校的国际知名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外国留学生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学校鼓励有权授予硕士、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积极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  在外国留学生的培养和教育过程中,我校坚持“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是我校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相关部门、单位、院(系)将外国留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整体规划。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以下简称“学历留学生”)包括接受汉语授课和双语授课的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留学生(以下简称“非学历留学生”)包括汉语语言生、专业进修生、交流生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外国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主要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和院(系)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

外国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内外发展形势,研究制定学校留学生教育发展的规划和留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措施;审定留学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协调解决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2000131日第9号令),学校制定留学生管理制度。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为学校留学生教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全校留学生教育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指导与协调。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录取工作;负责留学生的汉语语言培训工作;负责留学生的日常管理与涉外管理工作;负责双语授课专业本专科留学生和汉语语言生的招生专业与人数拟定、招生方案制定、录取资格审核、培养方案制定、学籍管理等培养相关工作。教务处负责指导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招生专业与人数拟定、培养方案制定、学籍管理等培养相关工作。学生工作处按照趋同管理原则,负责本专科学历留学生、非学历留学生的宏观指导与管理工作。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留学生的招生专业与人数拟定、招生方案制定、培养方案制定、学籍管理等培养相关工作。实践教学管理处负责协调联络各教学基地,并协助各相关院(系)做好留学生的实践教学相关工作。教学质量监控处负责留学生教学工作的督导与评估工作,并协助各相关院(系)做好留学生的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八条  学校鼓励各相关部门、院(系)在符合学校规定的前提下开拓留学生教育渠道和类型,具体实施须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各类留学生的招生录取手续由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统一办理。

    第九条  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制定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简章,按规定招收留学生。

第十条  申请到我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十一条  录取

(一)教务处、研究生处、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各相关院(系)分别负责对申请来我校学习的留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应当进行汉语水平考试。

(二)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各类留学生的“学习签证申请表”和《录取通知书》的申办与发放工作。

(三)我校原则上不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外国留学生。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各相关院(系)分别负责各类留学生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以及相关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并根据规定组织实施各教学环节。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为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须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按教学计划组织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与在校中国学生一同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五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是学历留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六条  汉语是学校培养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留学生,学校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第十七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各相关院(系)可以根据条件为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外国语言或双语(汉语与外国语言交叉使用)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分别制定各类留学生的学籍管理规定,并根据规定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的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一)毕业证书:学历留学生在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后,学校将为其颁发毕业证书;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只为其办理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

(二)学位证书:学历留学生在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核,并颁发学位证书。

(三)学历留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由各院(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由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具体负责向学校申请办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其他:非学历留学生在通过进修学习的考核后,由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会同相关部门、院(系)审核,为其颁发进修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制定留学生的日常管理规定,并根据规定对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留学生提供与国内学生相同的学习、生活条件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原则上在校内住宿,要求在校外住宿的,应向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提交校外住宿申请相关材料,并按规定及时在公安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的校内住宿由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统一安排,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送留学生住宿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条  校内住宿学生应遵守学校公寓管理规定,因住宿问题发生的各种纠纷由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会同保卫处等相关部门按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一般不组织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鼓励留学生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校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条 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学校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拨款全额纳入学校预算,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负责提出该经费使用预算和划转方案,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确定“中国政府奖学金”经费使用预算。

第三十二条  自费留学生的收费标准由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逐步为留学生设立各类奖学金。同时,在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各企业和组织为留学生设立奖学金。留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发放由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负责组织开展。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院(系)加强对留学生工作的管理和研究。对于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  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按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统一上缴学校,费用支出按相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院(系)根据本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学生,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由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负责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