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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国际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际学生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自费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二章  国际学生缴费项目

 

第三条  国际学历生缴费项目(按学年计)

1. 学历生新生缴费项目:申请费、注册费、考试费、学费、教材费、住宿费、保险费。

申请入读我校的国际学历生应在提交申请材料前,通过银行转账至学校账户。不按规定缴费者,不予审核申请材料。

被录取的学历生新生应当在报到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至学校账户或者在学校校园卡服务中心刷卡支付,足额缴纳注册费、考试费、学费、教材费、住宿费、保险费。

2. 学历生老生(不含实习生)缴费项目:学费、教材费、住宿费、保险费。

学历生老生应在每学年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至学校账户或者在学校校园卡服务中心刷卡支付,足额缴纳本学年的学费、教材费、保险费、住宿费、保险费。

3. 学历生实习生缴费项目:学费、住宿费、保险费。

实习学年,选择集体实习的国际生应于领取实习鉴定簿等材料前足额缴纳实习学年学费、住宿费、保险费等应缴纳费用;选择自主实习的国际生,应于领取实习鉴定簿等材料前足额缴纳实习学年学费、保险费等应缴纳费用,实习结束后,应于返校前一周向留学生管理科申请住宿,按申请住宿的天数,在返校后的第一周内,一次性足额缴纳从返校至离校时的住宿费。

第四条  国际非学历生缴费项目(按进修时长计)

非学历生缴费项目包括申请费、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保险费。

申请费应于提交申请材料前,通过银行转账至学校账户。不按规定缴费者,不予审核申请材料。

被录取的非学历生应在入学后的第一周内,通过银行转账至学校账户或者在学校校园卡服务中心刷卡一次性足额缴纳进修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保险费。

 

第三章  国际生缴费方式及流程

 

第五条  国际生缴费方式

1. 国际生缴费方式只限于转账和刷卡,其他方式不予接受。

2. 转账。由境外转账汇款至学校账户的时间较长,因此需在学校规定缴费时间的前三周完成转账业务,以保证按时完成缴费。

3. 刷卡。需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前台办理。

第六条  留学生缴费流程

1. 选择转账缴费的国际生,按照学校相关缴费通知的要求,将学校账户转账成功后,到校园卡服务中心领取缴费收据,并将缴费收据送至留学生管理科审核。

2. 采用刷卡缴费的国际生,需先到留学生管理科领取缴费清单,持缴费清单到校园卡服务中心缴纳费用,费用缴纳完毕后需将缴费收据送至留学生管理科审核。

 

第四章  留学生退费相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  国际生退学、转学、休学、开除学籍

1. 对已缴费用的,因故退学、转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国际生(不含自主实习国际生),凭退学转学审批材料或处分文件、原始缴费收据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等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如缺少上述材料则不予退还任何费用。

2. 退学、转学或开除学籍时,所退费用包括剩余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申请费、注册费、考试费、保险费不予退还。

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期5个月计算,暑假和寒假各按照一个月计,当月学费、住宿费用不予退还。退学、转学、开除学籍时间以学校批准时间或处分文件落款时间计算。例如,一名留学生开学日期为9月1日,所住的房间宿费为10000元/年。如学生将于12月15日退学,剩余住宿费=10000-10000/10*4=6000元。如所住房间内设施有损坏,根据损坏程度,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或照价赔偿,退还剩余的费用。如果损坏金额超过所退金额,则应补足差额后再办理退学手续。

教材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 未经批准自行转学或退学的学生, 一律不予退还所缴纳的任何费用。

4. 国际生学习期间经批准休学,休学期间的费用不予退还,复学后可以继续使用。

5. 国际生学习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搬离宿舍的,剩余住宿费用不予退还。

6. 国际生退费时,退还的币种只限人民币。

第八条  国际生毕业生剩余费用的退还

1. 毕业实习结束后,离校前,学校将为国际生退还未发生的费用,如剩余的教材费等。

2. 国际生毕业生校内住宿,按申请时长以天计费,提前离校者,未发生的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国际生拖欠费用管理规定

 

第九条  因故不能按时缴纳各项费用的国际学历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缴付。未提出申请,且超过两个星期仍不能缴纳的,劝其退学,限期回国。

第十条  因故不能按时缴纳各项费用的国际非学历生,不予安排住宿,限期回国。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和规定不相符的,则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视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更新和实际执行情况而定期修订。

第十四条  最终解释权归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