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文件精神,建设高水平研究生导师队伍,发挥好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基础扎实、实践创新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 总体要求。落实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研究生导师应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的基本素质要求
第四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自觉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和模范实践者。
第五条 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有责任心和使命感,严格履行我校关于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
第六条 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具有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严格执行我校研究生导师上岗及管理相关规定。研究生导师需承担一定水平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充足,取得一定影响的科研成果。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七条 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八条 严格要求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研究生导师应充分发挥教书育人作用,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并起到表率作用;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浓郁的学术氛围,培养研究生养成严谨的科学研究态度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第九条 培养研究生学术及实践创新能力。
(一)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学科发展规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与研究生商定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选课,对其提出学习和科研要求。
(二)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扎实开展课程资源建设,认真承担课程教学工作;积极参与教材编写,及时将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之中。
(三)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帮助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
(四)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并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文章、申请的项目及研究成果负有了解和监督的责任。
(五)认真组织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和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认真指导、审查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做好论文初审,协助所在培养单位完成论文预答辩和答辩的组织工作。
(六)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在学期间至少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1次或者校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实践技能活动1次,帮助研究生开拓学术视野。参加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研究生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条 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学校相关文件及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协助做好研究生就业工作。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对因思想政治、品行道德、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反应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健全导师立德树人考核监督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导师培训、交流制度。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对研究生导师有关立德树人的文件要求,改革研究生导师评定制度,加强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查,把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职情况纳入导师师德考核内容。把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导师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将人才培养中心任务落到实处。充分发挥优秀导师的“传、帮、带”作用,提升年轻导师能力。
第十三条 把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作为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绩效分配等工作的依据,对职责履行中出现失范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两年内取消各种评优资格。
导师违反立德树人职责要求,经核实后给予以下处理:情节较轻的,由研究生处会同导师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不发放当年研究生导师奖励性绩效津贴,被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者,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对存在失范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的单位,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并由纪委(监察室)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五章 强化组织保障与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 落实好各二级学院与学位点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主体责任。在全校范围内积极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动员各界力量关心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充分保障研究生导师应有待遇和权利,提升研究生导师工作满意度和归属感。
第十五条 学校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实绩、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每三年组织一次校级“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活动,明确将立德树人成绩突出作为评选优秀导师的基本条件。对于遴选出的优秀导师予以公开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根据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需求,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经费用于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主要用于定期组织召开导师交流研讨会、发放导师岗位津贴、支持导师学术休假等开支。学校将逐步构建针对不同对象、形式多样的校院两级导师培训体系,包括:新增导师岗前培训、学校专题培训和学院常规培训等,培训方式包含现场培训和网络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