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
留学生管理规定
滨州医学院外国留学生毕业实习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12-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加强留学生毕业实习管理,结合我校留学生教学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实习安排

 

第二条  留学生毕业实习的形式分为集体实习和自主实习。集体实习是指留学生在学校指定的实习医院集中进行实习;自主实习是指留学生在自主联系的实习医院进行实习。

第三条  留学生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集体实习或自主实习其中一种。选择集体实习的留学生必须服从学校分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实习医院报到实习;选择自主实习的留学生需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实习。

第四条  选择自主实习的留学生,毕业实习所选择的实习医院必须具有其所在国家的临床教学资质。留学生可以选择一所或多所医院完成毕业实习内容。

第五条  选择自主实习的留学生,需提前3个月向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提交自主实习申请表,经审核合格后方能批准其自主实习。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六条  实践教学管理处和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共同负责留学生的毕业实习教学工作。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具体组织、协调毕业实习教学工作,并做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留学生以医院为单位组成实习队,每个实习队设立实习队长1名和实习组长若干名。

第八条  实习期间,留学生应严格遵守实习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迟到、早退、旷工、擅自离院等违纪者,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九条  留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医院的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

(一)留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实习科室审批,4至7天(含7天)需报实习医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批,7天以上必须经医院同意后报学校审批,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准假。

(三)实习期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6周。请假2周以上者,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需备案。

(四)不得违实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不得无故或借故超假,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医院。请假期满后,需及时到所在实习医院教学管理部门销假。未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获批准、未办理续假手续超假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五)实习期间,留学生因病或不能适应环境等情况停止实习时,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查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将视为毕业实习不合格。

(六)因故需要变动实习单位的,应提前2周向学校和实习医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十条  留学生必须服从实习医院的管理,要虚心求教、钻研业务、踏实工作、热爱劳动,讲文明、懂礼貌,虚心接受老师的指导。要宽容和尊重他人,不断增强自身的适应能力,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十一条  留学生在实习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留学生因个人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实习与毕业考核

 

    第十二条  留学生实习和毕业考核主要包括三级学科出科考试、毕业理论考试、毕业临床实践技能考试、毕业实习鉴定审核四部分。

    第十三条  三级学科出科考试主要考核各三级学科所涉及的理论知识、临床技能和职业素质等。由学生所在实习科室负责组织,一般应安排在每组实习学生实习结束前2~3天进行。三级学科出科理论、技能、素质考核成绩分别记入《外国留学生毕业实习鉴定簿》。

第十四条  毕业实习鉴定审核主要审核实习医院资质、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和各科室实习时间分配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实习指导教师意见及实习医院的实习鉴定(需加盖实习单位公章),以确定学生是否达到实习大纲要求。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五条  毕业前临床实践技能考核采取客观结构化临床考试(OSCE)方式进行,一般安排在留学生毕业返校期间进行,由实践教学管理处和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共同协调专业所属院(系)制定考核大纲、考核方案和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毕业理论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于留学生毕业返校期间进行。毕业理论考试由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和相关院(系)共同制定考试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根据《滨州医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凡毕业实习鉴定、三级学科出科考试、毕业前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和毕业理论考试中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者将不予按时毕业。本年度内,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一次重考和(或)重新实习,仍不合格者本年度内将不予毕业。

 

第五章  实习费用

 

第十八条  选择集体实习的留学生需根据学校的安排去指定的实习医院学习,并按照学校要求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签证代办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选择自主实习的留学生需缴纳当年度应缴纳学费的20%;签证代办费、保险费等按照中国相关规定缴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7年1月1日 开始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临床医学、中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