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
学生申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滨州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滨州医学院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含高职)生。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 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 对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撤销或变更,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的;

(二) 涉及学籍、学位授予处理的;

(三)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八条 有权申诉的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 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 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 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 本人签名。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下列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 申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

(二) 申诉超过申诉时限的;

(三) 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 已撤回申诉,无正当理由又重新申诉的;

(五) 代理人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须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并书面送达申诉人:

(一) 予以受理;

(二) 不予受理;

(三) 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事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 对申诉人的原处理单位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 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申请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十四条 在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该项申诉的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已决定受理的申诉,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组成复查处理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审理工作,该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 对原处理决定有关的原始材料进行复查;

(二) 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三) 到原处理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四) 对申诉人或其他人提供的证据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复查报告,并提出复查结论建议。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的,应当组织相关听证会。听证会应按规范的程序进行,并保证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听证结束后,听证会主持人应负责主持拟定听证报告,提出听证结论。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变更、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并将复查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于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开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定事项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应到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申诉委员会应秉承公平与公正原则,涉及学生隐私的案件,委员会应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在申诉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做出复查结论,出具申诉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 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 复查审理情况概要;

(四) 处理的意见和决定;

(五) 申诉人享有的向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申诉复查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滨州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滨医行发〔2005〕1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滨州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